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03年7月16日及《2003年年度报告》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一项因向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电源)对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的4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提供担保,因天津电源贷款逾期而被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起诉的诉讼事项。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6号],获悉被告天津电源及本公司败诉。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内容及判决结果
    (1)有关诉讼当事人: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被告: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本公司。
    (2)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电源偿还贷款本息41,588,393.87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03年3月20日);
    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电源承担律师费531884元;
    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电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④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决结果:
    ①被告天津电源偿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至实际付款日期的利息;②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驳回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32835元,由二被告负担。
    三、有关该项诉讼的其他情况
    鉴于该项判决若执行将直接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约4000万元的损失,且对公司正在进行中的重组亦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消除对重组工作的不利影响,天津南开戈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的三方股东之一,持有北京戈德公司33.33%的股权,下称南开戈德),作为天津电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该公司与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天津电源债务重组方案正在协商之中,根据南开戈德与北京戈德的另两方股东与天津中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达成的《重组框架协议》的约定,南开戈德将最终受让本公司持有的天津电源全部19.55%的股权,并承担相关担保责任,为此,该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承担本公司对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公司担保责任的承诺函(津戈集团办[2004]32号)承诺:如发生损失,该公司将承担本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鉴此,该项担保诉讼的判决,对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业绩暂无影响,对公司下一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及整个2004年度的经营业绩影响,尚需借助南开戈德有关电源集团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的实际进展情况来判断,目前尚不能准确评估。同时公司将保留对电源集团进行追偿的权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
    公司董事会特别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6号
    天津南开戈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担你公司对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公司担保责任的承诺函》(津戈集团办[2004]32号)
    《重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