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在进行年报审计工作时发现,本公司所属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分别于2003年12月26日和2003年5月28日,为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投资开发总公司(下称“石龙公司”)提供2500万元人民币贷款担保,为北京市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建公司”)提供947万元贷款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12月26日,开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区支行 银行在北京签署保证合同,为石龙公司向该行申请授信期限为二年,金额为25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保;
    2003年5月28日,开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门头沟区支行在北京签署保证合同,为城建公司向该行申请授信期限为二年,金额为947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投资开发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技术中介服务,销售:钢材,木材,水泥,民用建材,五金,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汽车配件(未取得专项审批许可权,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石龙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6.45%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东之一,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经营范围: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三级);木材加工;装饰服务;金属结构加工;销售;钢材,木材,建筑材料。
    城建公司为本公司非关联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区支行向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投资开发总公司提供授信期限为二年,金额为25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向北京市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授信期限为二年,金额为947万元,本公司所属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开发公司为此二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开发公司于2003年度发生的上述担保事项,均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有效授权,且违反了《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鉴于开发公司相关人员确系对证券相关法规和制度及上市公司运作程序没有很好掌握,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为之,公司董事会已责成开发公司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尽快解除相关担保义务,同时加强对证券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姚德骥先生、李尊农先生、李莉萍女士就上述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事项的发生反映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状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公司今后应切实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和信息沟通;
    2、建设开发公司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的纠正措施和解除担保责任的时间表,力争在最短的时间达到规范要求;
    3、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三方股东单位应协助解决上述担保事宜,以便尽快达到规范要求,同时相关单位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20262万元,其中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9265万元;为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8050万元(其中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和平电源集团有限公司4000万元担保已发生诉讼,截止目前法院尚未判决);对外担保金额为2947万元;违规担保金额:10247万元。
    七、备查文件
    1、为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投资开发总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
    2、为北京市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
    3、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投资开发总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有关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