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3年8月1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戈德”)通知,该公司曾于2003年7月14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3)津高民二初第48号],对北京戈德银行存款人民币14745835.47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洁。日前,该公司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其持有的本公司7725万股(占本公司总本的66.45%)股份中的750万股股份已于2003年7月25日已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二、重大事项的原因及经过
    因北京戈德公司于2002年度为天津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电源集团”)向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13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本公司为电源集团向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贷款提供4000万元的担保),由于该笔贷款已于2003年6月底到期,而天津电源集团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天津市中行遂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被告北京戈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天津市高法依原告的要求对北京戈德的有关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并对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725万股股份中的750万股股份于2003年7月25日起予以冻结。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大的影响,据悉,北京戈德公司已派专人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电源集团公司等有关方面加紧协调,以尽快达成解决方案,有关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有关本项诉讼其他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03年7月16日公司曾发布公告,公司因涉及为天津电源集团公司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担保事宜,已被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起诉,公司及部分分公司的银行帐户(包括基本帐户)已被法院冻结。该项诉讼目前虽尚未解决,但经公司协调,上述因涉诉被冻结的本公司及分公司银行帐户于2003年8月12日全部解除。
    本公司及部分分公司的银行帐户被解冻,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恢复,从整体上讲将对公司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8号]
    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重大事项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1037字第46号)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