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03)津高民二初第46号]及民事裁定书[(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6号],本次诉讼法律文件的签发日期为2003年7月14日,证据交换日期为2003年8月18日,受理机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天津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有关诉讼当事人: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被告: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参股子公司,持其19.55%的股权,下称天津电源公司),被告:本公司。
    2、诉讼请求:①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电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0元人民币、利息1,588,393.87元人民币(利息计算截止至2003年3月20日,本息合计41,588,393.87元)及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②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电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531,884元 人民币;
    ③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诉讼纠纷的起因及依据:
    本公司于2002年6月28日就天津电源公司与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签署的津中银司RL302026-B号《贷款合同》,向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还款担保函,为被告天津电源公司向该行申请的40,000,000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保障公司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公司于2002年6月,在为天津电源的此项贷款提供担保的同时与天津电源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天津电源以其全部财产向本公司就上述贷款担保、贷款利息、延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反担保。
    截止2003年6月23日因被告天津电源公司未按贷款合同之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向天津市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有关本案的其他情况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本公司价值42,340,888.87元人民币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340,888.8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本公司其他相应财产;现本公司及部分分公司的银行帐户(包括基本帐户)已被法院查封。
    四、公告前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03年7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石泉墙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下称石泉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03) 一中民初字第8773号],要求石泉公司在收购诉状之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点:北京。
    1、有关诉讼当事人:原告:国家建材局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被告:石泉公司。
    2、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泉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5,386,419.15元人民币;
    ②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泉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19,368元人民币;
    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诉讼纠纷的起因及依据:
    2000年3、4月,原告与被告(石泉公司)分别就煤矸石生产线的三项工程签署了三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石泉公司煤矸石空心砖生产线隧道窑、干燥室、电气及自控工程、生产线设备安装及辅助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石泉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总预算价款约80%,但鉴于石泉公司与原告在工程设计说明书、工艺流程、所选设备是否匹配、合理方面产生较大分歧等原因,尚有工程款5,386,419.15元人民币石泉公司未支付。该项诉讼目前尚处于调查取证阶段,有关该项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本公司可能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估计发生或有损失42,340,888.87元人民币,同时由于公司的基本帐户及部分分公司的帐户被法院冻结,将使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受到严重影响。上述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此,公司已将上述事项通知公司的律师,将按《反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指派专人与银行方面及天津电源进行协调,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向天津电源进行追偿,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利益,有关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3)津高民二初第46号]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6号]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审用)[(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6号]
    4、天津电源公司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及本公司签署的不可撤销还款担保函
    5、本公司与天津电源公司签署的《反担保协议书》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03) 一中民初字第8773号]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