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出通知(详见2007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于2007年5月8日上午在公司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772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19%。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受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李伟先生委托,董事王绍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并代为签署有关文件。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为龙泉宾馆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为1年。截至2007年5月8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60万元。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详见2007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拥有99%的股份,截至2007年3月31日,龙泉宾馆资产负债率为82.21%。
    截至2007年4月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60万元,均为为龙泉宾馆的担保,无对其他公司担保,担保总额占公司2007年3月31日净资产的8.77%。
    表决情况为:
    同意772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表决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集书先生监票,并由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曲凯、梁清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