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4 月29 日受理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诉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西旅游)、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戈德)借款纠纷一案。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京西旅游于2001 年3 月19 日向北京银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4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4.95‰,期限36 个月,2004 年3 月18 日到期。由北京戈德提供全部债务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京西旅游偿还贷款本金4,855,000 元,未履行其余债务的还本付息义务,北京戈德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就此,北京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京西旅游向北京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145,000 元及利息人民币2,812,796.11 元(截止2006 年3 月3 日)。
    2.京西旅游偿还北京银行从2006 年3 月3 日起到给付之日的利息。
    3.北京戈德对京西旅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京西旅游和北京戈德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
    2006 年4 月11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027 号),冻结京西旅游、北京戈德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37,957,796.11 元。
    截至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诉讼进展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武夷山支行(下称武夷山建行)于2005 年6 月9 日将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夷山酒店)作为第一被告,京西旅游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平法院),请求武夷山酒店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00 万元,利息人民币674,012.83 元,我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相关情况已在本公司2005 年中期报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披露。
    南平法院于2005 年11 月12 日下发《民事判决书》(〈2005〉南民初字第53号),就武夷山建行与被告武夷山酒店、京西旅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武夷山酒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武夷山建行清偿借款本金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2.原告武夷山建行拥有对武夷山酒店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其权证编号:
    武房字第20010658 号、武国用(2000)字第1898 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800 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和违约金的额度范围内有限受偿的权利;
    3.被告京西旅游对本案物的担保以外尚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有关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上述贷款及其逾期等事项发生在2004 年底京西旅游重组前,上述重大诉讼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诉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2、《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027 号)
    3、《民事判决书》(〈2005〉南民初字第53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 年9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