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 受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陈金占、邸晓峰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 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核验,依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经查验, 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 15 日如期召开。
    我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北京 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经查验,上述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我们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对各项议案逐项投票 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审议通 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邸晓峰 陈金占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