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7日上午在公司一层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772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5%;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刘利华先生主持。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吴雪律师参加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将公司拥有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开发公司全部资产整体转让给国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整体表决结果:非流通股7725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33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流通股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将公司合法持有的锡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45%股权及应收该公司2,090.90万元债权转让给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北京戈德的款项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按规定关联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流通股33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非流通股全部回避。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表决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宋子平先生监票,并由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吴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