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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部分国家股获准转让的公告
2003-12-1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受让本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宜已于2003年6月13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泉集团”)于2002年11月25日与“鸿仪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湘泉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030.5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相关信息请查阅2002年9月5日、2002年10月31日、2003年6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由于“湘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被司法冻结,此次只转让3000万股。本次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8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038%,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湘泉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78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672%,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鸿仪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3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899%,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由于“湘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被司法冻结,此次只转让3000万股。主要情况如下:

    2002年9月3日 “湘泉集团”与“成功集团”及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涌金投资”)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1)“湘泉集团”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958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30305万股的64.61%。“湘泉集团”将其所持有的8800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成功集团”(占公司总股份的29.04%);将其所持有的6655.55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涌金投资”(占公司总股份的21.96%),以上情况于2002年9月4日对外披露;鉴于“成功集团”与“涌金投资”有关联嫌疑,为保证申报工作顺利进行,2002年10月26日,“湘泉集团”与“涌金投资”签署了《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02年9月3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2002年10月27日,“湘泉集团”与 “鸿仪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湘泉集团”将其所持有的6655.55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鸿仪投资”(占公司总股份的21.96%),定价依据和转让价格不变。以上情况于2002年10月31日公司在指定报刊作了提示性公告;但是,在国有股转让申报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股、收购本公司21.96%的股份,对外投资超过了其净资产的50%,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建议“鸿仪投资”只收购本公司股份的10% ,于是,2002年11月25日“湘泉集团”与“鸿仪投资”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02年10月2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重新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湘泉集团”将其持有本公司3030.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转让给“鸿仪投资“,以上情况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在指定报刊上对外披露。鉴于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被司法冻结,2003年11月7日经“湘泉集团”与“鸿仪投资” 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湘泉集团”先期转让所持有的“湘酒鬼”3000万股国有法人股给“鸿仪投资”。

    2、转让依据、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与原股份转让协议不变;

    3、本次转让“湘酒鬼”30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份其他所有条件与原协议一致。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前十名股东与转让前发生如下变化:

    1、转让前前十名股东:

名次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    持股比例(%)  股份类别
                            数量(股)
1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107800000     35.57%    国有法人股
2     湖南成功控股集团      88000000      29.04%    社会法人股
      有限公司
3     曲玮                  632466         0.21     社会公众股
4     费步青                386477         0.12     社会公众股
5     孔秀兰                326471         0.11     社会公众股
6     戴祝英                200000         0.06     社会公众股
7     战明晖                200000         0.06     社会公众股
8     谢国庆                192603         0.06     社会公众股
9     冯扬柯                189518         0.06     社会公众股
10    麦忠雄                143264         0.05     社会公众股
2、转让后前十名股东:
名次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   持股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1     湖南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8000000    29.04%   社会法人股
2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7780   25.672%   国有法人股
3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000    9.899%   社会法人股
4     曲玮                         632466      0.21   社会公众股
5     费步青                       386477      0.12   社会公众股
6     孔秀兰                       326471      0.11   社会公众股
7     戴祝英                       200000      0.06   社会公众股
8     战明晖                       200000      0.06   社会公众股
9     谢国庆                       192603      0.06   社会公众股
10    冯扬柯                       189518      0.06   社会公众股

    三、在本次公告之日及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本公司上市流通股的行为。

    四、本次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无变动情况。

    五、备查文件:1、湘泉集团与成功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协议》;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0日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让“湘酒鬼”9.899%国有法人股权的公告

    本公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写。本公司及决策层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公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现就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持有的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酒鬼”)部分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上海鸿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概述:2002年11月25日,本公司与“鸿仪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向其转让持有的“湘酒鬼”国有法人股中的3030.5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10%),转让价格依据“湘酒鬼”2001年年报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即每股4.01元人民币。由于本公司持有的“湘酒鬼”部分国有股权被司法冻结,此次只转让3000万股,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1.203亿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湘酒鬼”股份88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9.038%,成为“湘酒鬼”第一大股东;本公司持有“湘酒鬼”股份778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5.672%,为“湘酒鬼”第二大股东;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湘酒鬼”股份3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9.899%,成为“湘酒鬼”第三大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批准(详见2003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的湘酒鬼董事会关于国有法人股权转让获准的提示性公告)。

    二、出让方基本情况: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住湖南省吉首市,法定代表人为杨波,注册资本为32000万元,成立日期为1996年12月。公司经营范围:白酒、啤酒、食用酒精、果露酒、原料药、西药制剂、淀粉、食品、饲料、陶瓷、包装物的制造和销售及产品进出口;中药材培植、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其他食品销售;饮食、住宿服务;建筑行业与轻工、纺织工艺配套的工业建筑设计。公司前身为始建于1956年的吉首酿酒厂,“湘泉集团”是湖南省五十五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之一,是1996年由湘西湘泉酒总厂改制设立的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现有啤酒有限公司、制药有限公司、湘花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全资子公司和“湘酒鬼”、湖南湘泉大酒店有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

    三、出让人持股变动情况:本公司现持有“湘酒鬼”107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35.5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继续持有“湘酒鬼”77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5.672%,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与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公告日之前的六个月内无买卖“湘酒鬼”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股权转让方本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受让方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由双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本次股权转让款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在指定股份过户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本次股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七、经本公司对受让人“鸿仪投资”的调查,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未出现不良资信情况。

    八、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对本次股权转让有所限制或禁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本公司在出让股权后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九、备查文件:

    (一)本公告所提及的所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二)本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0 日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湘酒鬼9.899%国有法人股的公告

    本公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写。本公司及决策层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公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公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公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股权转让概述:2002年11月25日,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本公司”)与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湘泉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受让“湘泉集团”持有的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湘酒鬼”)3030.5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价格依据“湘酒鬼”2001年年报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即每股4.01元人民币。由于“湘泉集团”持有的“湘酒鬼”部分国有股权被司法冻结,此次只转让3000万股,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1.203亿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湘酒鬼”股份88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9.038%,成为“湘酒鬼”第一大股东;“湘泉集团”持有“湘酒鬼”股份778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5.672%,为“湘酒鬼”第二大股东;本公司持有“湘酒鬼”股份3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9.899%,成为“湘酒鬼”第三大股东。

    以上转让事宜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批准(详见2003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的湘酒鬼董事会关于国有法人股权转让获准的提示性公告)。

    二、“湘酒鬼”基本情况:“湘酒鬼”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7]88号文件批准,由省政府授权湘泉集团独家发起,以其辖属的核心企业酒鬼酒有限公司、湘泉酒有限公司、陶瓷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并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公司创立于1997年 7月,公司注册地为湖南省吉首市,公司注册资本为30305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虹。目前,公司总股本为30305万股,其中:“湘泉集团”持有该公司股份1078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57%,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成功集团”持有该公司股份88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04%,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生产、销售湘泉酒系列白酒和酒鬼酒系列白酒产品。

    三、受让方“鸿仪投资”基本情况:本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8日;经营范围为对旅游景点及基础设施、铝材业、高新技术、教育业的投资、开发、经营和对其它实业的投资,本系统资产管理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专项审批除外);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浦东金桥路1389号310室;公司注册资本为438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上海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公司法人定代表人为胡硕凡。截止2002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资产为84145万元,净资产为52968万元,2002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9021万元、净利润1137万元。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1、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岳阳市岳兴公路岳阳师范南侧,法定代表人周芳坤,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铝合金扁材、棒材、板材、空调多孔铝扁管、铝泊、不锈钢制品、机械模具、五金配件制作及安装;铝合金门窗、幕墙、货柜架及招牌灯箱、起重电磁铁、电磁除铁器、电缆卷筒、链条、金属结构件、一二类压力容器、冶金设备机械加工、电磁搅拌器的制造销售及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且政策允许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和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本企业中外合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公司占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69.87%,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岳阳鸿仪实业有限公司第一股大股东为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4亿人民币,注册时间为1999年9月9日,经营范围为: 对旅游景点及基础设施、实业、教育产业的投资,本系统资产管理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国内贸易,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侯军,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9.2%。

    2、湖南鸿升置业有限公司是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九日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徐成仁,注册资本7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和自建房产销售、房屋的装饰装修。公司占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13%,为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公司324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8.42%。

    四、受让人持股变动情况:本公司此前未持有“湘酒鬼”的股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湘酒鬼”3000万股法人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9.899%。本公司没有受托行使“湘酒鬼”其他股东权利。

    五、除本公司董事于力群在公告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买卖过“湘酒鬼”股票3000股之外,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公告日之前六个月内均无持有或买卖“湘酒鬼”股票的行为。

    六、本公司持有“湘酒鬼”3000万股后,将与其他股东一起,将充分利用“湘酒鬼”现有的品牌优势和湘西地区急需开发的地域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湘酒鬼”。

    七、本公司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所需资金系本公司自有资金。

    八、本次股权转让方“湘泉集团”为国有独资企业,受让方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由双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本次股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1.203亿元,按协议约定的条件以现金支付,在《股份转让协议》指定股份过户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九、本次股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十、本公司与出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十一、备查文件:

    1、本公告书所提及的所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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