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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项目:公司公告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部分国家股获准转让的公告
2003-07-1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集团”)受让本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宜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泉集团”)于2002年9月4日与“成功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湘泉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800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成功集团”(相关信息请查阅2003年9月5日、2003年6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上述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成功集团”将持有本公司股份88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04%,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湘泉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78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57%,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前十名股东与转让前发生如下变化:

    1、转让前前十名股东:

    名次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类别
    1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195800000           64.61   国有法人股
    2    曲玮                        632466            0.21   社会公众股
    3    费步青                      386477            0.12   社会公众股
    4    孔秀兰                      326471            0.11   社会公众股
    5    戴祝英                      200000            0.06   社会公众股
    6    战明晖                      200000            0.06   社会公众股
    7    谢国庆                      192603            0.06   社会公众股
    8    冯扬柯                      189518            0.06   社会公众股
    9    麦志雄                      143264            0.05   社会公众股
    10   包朝夕                      136363            0.04   社会公众股
    2、转让后前十名股东:
    名次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类别
    1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107800000       35.57%   国有法人股
    2      湖南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8000000       29.04%   社会法人股
    3      曲玮                            632466         0.21   社会公众股
    4      费步青                          386477         0.12   社会公众股
    5      孔秀兰                          326471         0.11   社会公众股
    6      戴祝英                          200000         0.06   社会公众股
    7      战明晖                          200000         0.06   社会公众股
    8      谢国庆                          192603         0.06   社会公众股
    9      冯扬柯                          189518         0.06   社会公众股
    10     麦忠雄                          143264         0.05   社会公众股

    三、在本次公告之日及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本公司上市流通股的行为。

    四、本次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无变动情况。

    五、特别提示:

    1、“湘泉集团”于2002年11月25日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湘泉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030.5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鸿仪投资”(相关信息请查阅2002年10月31日、2003年6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鸿仪投资”受让本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宜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批准。

    2、“鸿仪投资”与“成功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专门出具法律意见:“我们未发现成功控股与上海鸿仪在受让湘酒鬼国有股权时,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等合法途径采取了一致行动,以扩大对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比例或巩固对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未发现成功控股与上海鸿仪系一致行动人。”

    3、如上述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鸿仪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3030.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 ,成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成功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88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04%,将上升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湘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7749.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57%,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4、“鸿仪投资”受让“湘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030.5万股尚未办理解冻手续,本公司将及时公告“鸿仪投资”受让“湘泉集团”股份的进程。

    六、备查文件:

    1、湘泉集团与成功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协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11日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让“湘酒鬼”29.04%国有法人股权的公告

    本公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写。本公司及决策层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公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现就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持有的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酒鬼”)部分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集团”)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概述:2002年9月4日,本公司与“成功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向其转让持有的“湘酒鬼”1958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8800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9.04%)。转让价格依据“湘酒鬼”2001年年报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即每股4.01元(含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3.5288亿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成功集团”将持有“湘酒鬼”股份8800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9.04%,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成为“湘酒鬼”第二大股东;本公司继续持有“湘酒鬼”107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35.57%,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本公司仍为“湘酒鬼”第一大股东。

    本次转让由受让方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股权转让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批准(详见2003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的湘酒鬼董事会关于国有法人股权转让获准的提示性公告)。

    二、出让方基本情况: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住湖南省吉首市,法定代表人为杨波,注册资本为32000万元,成立日期为1996年12月。公司经营范围:白酒、啤酒、食用酒精、果露酒、原料药、西药制剂、淀粉、食品、饲料、陶瓷、包装物的制造和销售及产品进出口;中药材培植、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其他食品销售;饮食、住宿服务;建筑行业与轻工、纺织工艺配套的工业建筑设计。公司前身为始建于1956年的吉首酿酒厂,“湘泉集团”是湖南省五十五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之一,是1996年由湘西湘泉酒总厂改制设立的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现有啤酒有限公司、制药有限公司、湘花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全资子公司和“湘酒鬼”、湖南湘泉大酒店有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

    三、出让人持股变动情况:本公司现持有“湘酒鬼”19580万股的国有法人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64.6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继续持有“湘酒鬼”107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35.57%,仍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与本司及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公告日之前的六个月内无买卖“湘酒鬼”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股权转让方本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受让方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由双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湘酒鬼”88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9.04%,转让价格依据“湘酒鬼”2001年年报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即每股4.01元(含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3.5288亿元,按协议约定的条件分期以现金支付,协议签订之日首期支付30000万元,余额5288万元在《股份转让协议》指定股份过户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本次股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七、经本公司对受让人“成功集团”的调查,该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未出现不良资信情况,其受让股权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受让股权,向“湘酒鬼”置入优质资产,整合“湘酒鬼”的品牌资源,提升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有利于真正转换上市公司经营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巩固主业,加快相关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八、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对本次股权转让有所限制或禁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本公司在出让股权后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九、特别提示:

    1、本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持有的“湘酒鬼”3030.5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鸿仪投资”(相关信息请查阅2002年10月31日、2003年6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鸿仪投资”受让“湘酒鬼”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宜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批准。

    2、上述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鸿仪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3030.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 ,成为“湘酒鬼”第三大股东;“成功集团”持有“湘酒鬼”8800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9.04%,将上升为“湘酒鬼”第一大股东;本公司持有“湘酒鬼”股份7749.5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5.57%,成为“湘酒鬼”第二大股东。

    十、备查文件:

    (一) 本公告所提及的所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二) 本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1日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湘酒鬼29.04%国有法人股的公告

    本公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写。本公司及决策层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所载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公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公司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公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公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袁爱平律师、谢勇军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一、股权转让概述:2002年9月4日,成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本公司”)与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湘泉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受让“湘泉集团”持有的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湘酒鬼”)8800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价格依据“湘酒鬼”2001年年报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即每股4.01元(含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3.5288亿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成功集团”将持有“湘酒鬼”股份8800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9.04%,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成为“湘酒鬼”第二大股东;“湘泉集团”继续持有“湘酒鬼”107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35.57%,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仍为“湘酒鬼”第一大股东。

    以上转让事宜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批准(详见2003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的湘酒鬼董事会关于国有法人股权转让获准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承诺将在受让后的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湘酒鬼”股份。

    二、“湘酒鬼”基本情况:“湘酒鬼”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7]88号文件批准,由省政府授权湘泉集团独家发起,以其辖属的核心企业酒鬼酒有限公司、湘泉酒有限公司、陶瓷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并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公司创立于1997年 7月,公司注册地为湖南省吉首市,公司注册资本为30305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虹。目前,公司总股本为30305万股,其中“湘泉集团“持有该公司1958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份的64.61%;社会公众股东共持有10725万股,占总股本的35.39%。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生产、销售湘泉酒系列白酒和酒鬼酒系列白酒产品。

    三、受让方“成功集团”基本情况:公司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龙晓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经营范围: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和机电一体化产品、文化、教育、旅游产业、房地产、道路、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成功集团成立于1995年3 月,是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银行业务、房地产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汽车配(套)件为主体的现代化大型企业集团,2002年被列为湖南省支持的十大民营企业之一。成功集团现有全资、控股企业十余家,2001年集团资产规模17亿元,净资产9.5亿元,位于全省民营企业前三名。成功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岳阳恒力”(证券代码:000622)是国内汽车空调生产龙头企业之一,拥有从德国、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引进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汽车空调生产技术、加工设备和实验设施;控股子公司湖南银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IT产业为主体的高科技企业,公司以科研院所为依托,开发的模糊智能点钞机、现金清分机、自动售票机等在全国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刘虹先生持有本公司70%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龙晓宁女士持有本公司30%的股份,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刘虹先生、龙晓宁女士简介如下:

    刘虹,男,1967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湖南省总商会副会长,湖南省青年联合会主席。现任成功控股集团副董事长,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龙晓宁,女,汉族,1969年11月出生于湖南保靖县。1988年毕业于长沙师范,分配至吉首大学(吉首民师)工作。1993年调入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4年,作为股东之一,开始创建成功集团。2000年至今,任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

    四、受让人持股变动情况:本公司此前未持有湘酒鬼的股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湘酒鬼8800万股法人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9.04%。

    五、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公告日之前六个月内未持有或买卖“湘酒鬼”股票的行为。

    六、本公司持有“湘酒鬼”8800万股后,将与其他股东一起,对“湘酒鬼”业务和资产进行整合,将充分利用“湘酒鬼”现有的品牌优势和湘西地区急需开发的地域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湘酒鬼”。

    七、本公司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所需资金系本公司自有资金。

    八、本次股权转让方“湘泉集团”为国有独资企业,受让方本公司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由双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湘酒鬼”国有法人股8800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9.04%,转让价格依据“湘酒鬼”2001年年报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确定,即每股4.01元(含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3.5288亿元,按协议约定的条件分期以现金支付,协议签订之日首期支付30000万元,余额5288万元在《股份转让协议》指定股份过户完成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九、本次股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十、本公司与出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十一、截止2002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资产201702.32万元,净资产91906.76万元,净利润3356.63万元。(备注:以上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

    十二、本次股权受让已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本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具备出让和受让的主体资格;国有法人股转让协议符合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国有法人股出让及受让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可向股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十三、特别提示:

    1、“湘泉集团”于2002年11月25日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湘泉集团”将其持有的“湘酒鬼”3030.5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鸿仪投资”(相关信息请查阅2002年10月31日、2003年6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湘酒鬼董事会提示性公告)。“鸿仪投资”受让“湘酒鬼”部分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宜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42号文批准。

    2、“鸿仪投资”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一致行动人。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与“鸿仪投资”在受让湘酒鬼国有股权时,未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等合法途径采取一致行动,以扩大对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比例或巩固对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本公司与“鸿仪投资”不是一致行动人。

    3、如上述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鸿仪投资”持有“湘酒鬼”股份3030.5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10% ,成为“湘酒鬼”第三大股东;本公司持有“湘酒鬼”股份8800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9.04%,将上升为“湘酒鬼”第一大股东;“湘泉集团”持有“湘酒鬼”股份7749.5万股,占“湘酒鬼”总股本的25.57%,成为“湘酒鬼”第二大股东。

    十四、备查文件:1、本公告书所提及的所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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