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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项目:公司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2006-03-1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情况,近日公司收到(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案有关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15号。代表人王仲冬,该行行长。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路。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二楼。法定代表人为谭应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治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渊,该公司总经理。

    2、案由

    酒鬼酒公司借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4500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诉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于2005年12月以防止被告有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且确保本案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3、裁定结果:

    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7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公司对此裁定无异议,未申请复议。

    本裁定执行后,被告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两公司与本案借款担保之债无法律和事实上的联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和第三人,其法人的财产不应受到侵犯为由,要求解除对两公司的财产保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两公司与本案借款担保之债有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的规定,裁如下:解除对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47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其他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控股公司成功集团相关情况不详。

    (三)本诉讼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四)累计诉讼金额

    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共计29796万元,其中:上海浦发银行5000万元债务、湘西州工商银行9885万元债务、深圳发展银行7000万元债务、深圳市中科智集团3211万元(2006年1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酒鬼酒公司持有的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46.02%的股权,并以2671万元拍卖成功。目前,拍卖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已划入深圳市中科智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帐户,此事项已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披露)、湖南省工商行4700万元债务纠纷。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二、关于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2005)州民二初字第16号]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酒鬼公司或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波,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安湘,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成功集团或被告),法定代表人刘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作渊,一九五六年四月八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沙子塘派出所。

    被告: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成功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治海,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渊,董事长。

    2、案由

    2005年9月上旬经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调查发现,截止2005年9月7日,公司用于存放资金的三个帐户余额仅为503元,湘泉集团用于抵偿占用酒鬼酒公司资金的3亿元股权转让款已全部被转出。为此湖南监管局向州政府发出了《关于成功集团转走酒鬼酒公司3亿元资金有关情况的紧急通报》,加上上海鸿仪1.2亿元资金原股权转让款已转走,酒鬼酒公司资金实际被转出4.2亿元。2005年10月8日公司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功集团、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所占用的资金。

    3、进展情况

    公司于2005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州民二初字第16号)有关情况。调解书中,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成功集团在控股经营原告酒鬼公司期间从酒鬼公司帐户上转走资金42000万元人民币。被告成功集团与被告成功开发公司愿意共同承担该笔资金42000万元人民币的返还义务。被告成功开发公司愿意以其在第三人新世纪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为被告成功集团对原告酒鬼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为:1、以股权抵款24780万元。被告成功集团愿以持有原告酒鬼公司的8800万股和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原告酒鬼公司的3000万股,合计11800万股折价24780万元人民币(每股折价2.1元)抵偿对原告酒鬼公司除现金还款部分外的全部债务;2、以现金还款17220万元。其中:(1)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前还5000万元;(2)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还2000万元;(3)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还2000万元;(4)余款于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前还清。

    公司于2005年底之前收回现金5500万元,今年以来,目前公司仍未收到成功集团及其关联方应还欠款及相应股权,预计在2006年6月底之前不能按调解协议如数收回欠款及股权,已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为此,公司对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目前正加紧清收工作,争取在年底收回欠款。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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