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有关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15号。代表人王仲冬,该行行长。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路。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二楼。法定代表人为谭应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治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渊,该公司总经理。
    2、案由
    经济合同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诉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于2005年12月以防止被告有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且确保本案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二、裁定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7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三、累计诉讼金额
    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共计29796万元,其中:上海浦发银行5000万元债务、湘西州工商银行9885万元债务、深圳发展银行7000万元债务、深圳市中科智集团3211万元(2006年1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酒鬼酒公司持有的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46.02%的股权,并以2671万元拍卖成功。目前,拍卖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已划入深圳市中科智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帐户,此事项已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披露)、湖南省工商行4700万元债务纠纷。
    四、其他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控股公司成功集团相关情况不详。
    五、本诉讼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但对公司收回相关权益构成一定障碍,为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深表歉意。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