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称:
    根据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责任人员责任大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虹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樊耀传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曹宏杰、杨波、杨建军、付光明、彭善文、宋清宏、向选华分别给予警告。 (详情见本公司于2004年6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