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第13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称:关于我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拟对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现将《告知书》所述我公司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我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称我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1999年11月至2000年8月,在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我公司累计为控股股东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湘泉集团)提供了总金额为5082万元贷款担保。对此贷款担保事项,我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直到2003年4月方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作披露,且所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彻底。原董事长王锡炳是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宏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的董事彭善文、宋清宏、向选华、付光明、曹宏杰、杨波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2002年11月27日我公司向银行出具继续履行担保责任承诺书,为湘泉集团2002年到期的有两笔贷款1800万元再次提供担保,原代董事长、现任董事樊耀传代表本公司签定了上述协议,是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我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准确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1条第(五)项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及《证券法》第59条规定。
    2、2003年6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分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落实协议》(工行债协2003年001号,约定湘泉集团所欠工行贷款26082万元贷款偿还采取如下方式偿还:我公司承接湘泉集团所欠工行代款本金5082万元,在贷款到期前,由工行与我公司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由湘西自治州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承担省盐业公司担保的5000万元贷款,由深圳利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该公司为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保;我公司承诺对湘泉大酒店承接湘泉集团所欠工行贷款本金16000万元提供保证等。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虹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现任董事杨波、现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杨建军、现任董事付光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债权落实协议》事项是在未经我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签订的。对此事项我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6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二、《告知书》认为上述信息披露重大遗漏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177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我公司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责任人员责任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经研究,拟决定对我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锡炳、刘虹分别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樊耀传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曹宏杰、杨波、杨建军、付光明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彭善文、宋清宏、向选华分别处以警告。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32条、42条等有关规定,我公司及王锡炳、刘虹、樊耀传、曹宏杰、杨波、杨建军、付光明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王锡炳、刘虹、樊耀传、曹宏杰、杨波、杨建军、付光明已对上述事项提出了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公司将随着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处罚结果。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