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8月15日上午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郑建国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59,418,4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6.611%。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95,99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7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名人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66.59%的股份,提名郑建国、丘亮新、张仲平、张玲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陈时儆和刘雄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吴试明、梁超和丁炯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和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经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产生以下六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陈时儆先生和刘雄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1 郑建国
    ①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9,4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99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2 丘亮新
    ①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9,4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99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3 张仲平
    ①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9,4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99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4 张玲
    ①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9,4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99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5 陈时儆
    ①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9,4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99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6 刘雄
    ①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9,4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99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产生以下三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1 吴试明
    ①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9,4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99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2 梁超
    ①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9,4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99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3 丁炯
    ①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59,4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99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此外,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王克仁先生和陈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至此,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吴试明、梁超、丁炯、王克仁和陈平五名监事组成。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州华巍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开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