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公司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 年8 月15 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 年7 月31 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董事会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传真及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
    原方案中对价安排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执行部分股份对价的安排,换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即: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执行2.2 股股份作为对价安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对价安排调整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执行部分股份对价的安排,换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即: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执行3 股股份作为对价安排。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关于承诺事项
    非流通股股东在原方案的承诺事项基础上增加一项“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承诺”,内容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在董事会拟定的包括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在内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将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在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二、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雄、陈时儆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采纳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的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发表,并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补充保荐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武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内容及其履行的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有关通知》、《审核程序通知》和《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上述意见,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涉及对价安排的描述均已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 年8 月14 日刊登于深交所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
    1、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之补充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