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3月13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宝鸡市国资委")宝国资函[2006]20号"关于拟转让宝商国家股权的函",宝鸡市国资委于2006年3月13日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拟将其代表宝鸡市人民政府持有的本公司19,327,811股国家股(占股份总数的10.05%)以协议方式全部转让给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公司2005年末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为计价基础,确定该等股份的转让价格,依据上述协议就股份转让条款进行协商,再确定是否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
    鉴于上述国家股转让行为还需上报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批准,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