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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宝商集团 项目:公司公告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04-05-2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诉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详见2002年3月13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的本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摘要),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11日(2001)陕经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联营合同》除原、被告双方约定将国贸大酒店注册为中外合资企业及相关权利、义务部分的内容违法无效外,其它部分合法、有效,《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终止履行。二、被告国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宝商公司流动资金1888745.46元的36%,即人民币679948.37元;支付原告宝商公司投入的国贸大酒店前期人员工资740265.37元的50%,即人民币370132.69元;支付原告宝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3万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880081.06元。三、原告宝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被告国贸公司自国贸大酒店开业至2002年年底应得的利润人民币261.01万元;支付被告国贸公司其超出约定18000m2面积以外占有的1390.15m2的折价款人民币486552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7685525.76元。四、驳回原告宝商公司对被告新型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本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现本案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经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联营合同》中除宝商集团和国贸公司双方约定将国贸大酒店注册为中外合资企业及相关权利、义务部分的内容违法无效外,其他部分合法、有效,《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终止履行)、第四项(驳回宝商集团对新型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宝商集团和国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改判上述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为: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应按经清算确定的其在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分担由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1888745.76元流动资金,此项给付义务待清算确定投资比例后由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的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前期人员工资740265.37元的50%,即370132.69元;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交付使用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违约金83万元;三、改判上述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为: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利润和财产经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由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按清算确定的投资比例分配;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宝鸡国贸大厦在1-4层和8-19层范围内超出18000平方米部分以该部分房产的实际面积和国贸大酒店实际支付使用时的价格计算的房产价款;四、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向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双方联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金17075113.5元。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该诉讼将会增加公司收益,对公司产生有利影响。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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