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接到相关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6]419 号文批准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宝商集团1932.7811 万股(占宝商集团总股本的10.05%)的股份转让给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宜。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此部分股份,该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此次股权转让还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