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控股股东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将其原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的3200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6%),于2004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同日,该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3200万股法人股,又为横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横店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9日和2004年3月10日与中国光大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签订了借款金额均为叁仟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陆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质押期限从2004年3月8日起。本次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质押的法人股累计数为89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7%。
    特此公告。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