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人太原市财政局与横店集团有限公司和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横店集团有限公司30%和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0%(有关公告刊登于2002年10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日前,公司接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646号文《财政部关于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性质界定问题的批复》,鉴于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函[2002]23号文批准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转让方案,根据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11304万股的股份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横店集团将成为本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就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