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24日接到控股股东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其即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07)晋执字第2-1号,裁定:对被执行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在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7700万股作价13090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抵偿债务130900000元。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根据本次裁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7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2%,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减少至7894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
    特此公告。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