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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G燃气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2002-06-08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6月5 日在海口市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7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另2 名董事授权其他董事代行使表决权。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朱德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参股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的议案》。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2,980 万元投资参股沈阳市信托 投资公司(拟定“弘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96%股权。2002年6月5 日,各投资方签订《发起人协议书》。该协议书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各投资方名称、拟投资额及比例如下:

    投资方名称                          拟投资额(万元)     占比例

1、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 15,000 30.00%

2、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5,000 30.00%

3、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520 29.04%

4、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980 5.96%

5、上海兴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500 3.00%

6、上海天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000 2.00%

合 计 50,000 100.00%

    因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56,671,982股,占总股本的 19 .4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 该公司还受托行使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8,350,000股的股东权利,占总股本的2.87%。实际上, 该公 司拥有本公司65,021,982股的表决权,占总股本的22.31%。因此, 本次交易属关 联交易,关联董事王政、汪方怀、侯来旺没有参与表决。

    二、各投资方介绍

    1、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是2001 年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5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谷嘉旺, 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720号,主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及管理、国内贸易等。

    2、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2000 年在广西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2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凌永兴, 注册地址为南宁市滨湖路 36号,主营范围为公路及其他项目、高新科技的投资、经营等。

    3、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 年在广西工商局注册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85,948,500元,法定代表人为孙汉明,注册地址为南宁市民族大 道38-2号,主营范围为境内外投资、合资、融资,房地产开发等。 该公司持有上 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

    4、上海兴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2000 年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中强,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 主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

    5、上海天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2000 年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王磊,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主 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工程机械制造、加工等。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拟投资成立公司的经营范围: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 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各投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出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1、拟投资成立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成立时各方出资总额为50,000万元。

    2、各方在出资人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十天以现金方式缴付出资。

    3、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何一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退出的, 须向 公司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总额以该方应投入的股本金的两倍为限。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本公司继参股中泰信托投资公司后,又一次参股信托投资公司,符 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拓展。

    六、其他

    1、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 有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发生。

    2、本公司独立董事尹伯成、王明富(曾用名王明夫)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的进行方式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权益。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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