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 务所,受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股份”)的委托, 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燃气股份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董事会2002年4月 10 日决议而召集的。 董事会已于 2002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海南民生燃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召开时间定于2002年5 月 13日上午9时。
    燃气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上述董事会《公告》,燃气股份于2002年5月13日在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朱德华董事长主持了会议, 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开符合《规范意见》第25条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 会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在 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所持和代表股份为122, 996,88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42.21%,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因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有十八项,即审议《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审议《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 《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审议《关于2002年度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02年度配股预案》、审议《关于2002年 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审议《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说明》、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审议《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审议《关于建立董事、监 事薪酬制度的议案》、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审议《关于修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审议《关于温子健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审议《 关于调整董事会构成及聘请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审 议《关于授权经营班子决定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工程建设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燃气股份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燃气股份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少明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