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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G燃气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关于燃气股份广告经营权委托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2000-12-26 打印

    致: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海南天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本所接受委托担任 股份公司与海南京海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泰公司”)广告经营权委托 经营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就股份公司委托经营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核了股份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京海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股份公司与京海泰公司签订的《委托广告经营权协议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就股份公司本次交易签订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经 营行为的目的、价格、评估、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股份公 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股份公司与京海泰公司本次交 易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主体

    经查验,本次广告经营权委托经营的委托人为海南民生燃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号:琼企4600001003198),被委托人为海南京海泰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 琼企4600001008379),二者皆依法存续,具备合法的交易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股份公司依法所有的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沿线广告经营权。 以上广告经营权本次交易时在合法的有效期内。

    经查验,股份公司对以上广告经营权具有合法的、排他的所有权益,股份公司对 上述广告经营权具有合法的处分权,亦未发现妨碍本次转让的其他障碍。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的双方代表已于2000年12月22日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主体合法,交易标的明确,交易的批准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双方签订的《委托广告经营权协议书》 合法有效。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远平

    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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