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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G燃气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002-04-12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运作,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通 过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一节 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三条 根据监事产生的方式和工作性质,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 以下简称 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

    第四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和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提名监事候选人 的提名及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十日提交给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监事 候选人的简历。

    第八条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百分之十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经公司工会审定后,报 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职工监事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

    职工监事候选人获出席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投票通过的, 即为 当选。如按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当选的职工监事不足2人时,对不足名额进行第二 轮投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工会主持,以无记名方式投票。 公司在外 地的分支机构选举职工监事,可以派代表参加公司统一投票或者在当地同时投票。

    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 应当在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选出职工监事后, 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职工监 事的简历。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改 选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新任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外, 监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因职工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 会中职工监事人数低于规定的人数时, 该职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职工监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因离开公司致使其不适宜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由此造成 公司职工监事人数达不到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 公司应按规定更换职工监 事,以补足职工监事人数。

    第二节 监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与其他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应以监事会的名义进行。 股东监事代 表股东通过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密切联系职 工,反映职工的意见,通过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监事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流通。

    第三节 监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后两个月内, 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监事应当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

    监事应当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 监事应当在该情况发生之日 起壹个月内向公司监事会报送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九条 监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清楚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 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对监 事会所议事项应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持有公司股份变 动情况,并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购入(受让)新增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应全部上缴公司。

    第二十三条 监事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份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份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监事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资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并且参与决议的监事没有尽到 监事应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三)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

    (四)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给公司利益 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监 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 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人。

    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是公司的 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必 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前条职权时,拥有下列权利:

    (一)检查、审查权。监事会有权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财务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 进行检查, 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和机构提供公司财务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的簿册、 凭证、文件、资料供监事会审查。

    (二)建议、纠正权。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总 裁提出建议,对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发表 意见。

    (四)复议权。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不当,有权要求董事会复议一次。

    (五)聘请中介机构审查权。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 中介机构对公司的项目、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或复核。

    (六)发表独立意见权。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决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开发 表独立意见。

    (七)报告权。监事会有权将公司管理经营的情况和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向股东大会、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监事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九)起诉权。监事会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起诉。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怠于起诉的, 监事会有权以公司的 名义提出起诉。

    (十)为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有权行使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不禁止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 职权。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会行使职权。公司、公司机构和个 人不得利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形式或途径, 干预和干扰监事会 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同时, 监事 会行使职权时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公司经营工作的干扰。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 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节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认真履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方式分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以下无特 指时,监事会会议包含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 召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邮件或传真方式。 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十天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发送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监事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公司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监 事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 监事会会议议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任何一位监事均有权提出议案。提案人应当在 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监事会。

    提案如果属于监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 日将提案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监事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处或其他机构人员代监 事会拟订议案,并向监事会会议作说明。

    第五十一条 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管 理事务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为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节 监事会会议参会人员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不得委托非监事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但监事不得连续 两次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除此之外,监事会有 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第七节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无故不履行职责,亦 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 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 召集会议。

    第五十六条 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 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监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五十七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 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监事会应该 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八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 监事会均 予以审议。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 关提案人或负责人到会,对与会人员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 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的,经会议主持人提出,提案人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 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授权经营班子进行调查、处理, 并向下次监事会会议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进 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监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表 决:

    (1)监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监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并发表意见。必 要时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作出意见。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签字表决。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 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够进行交 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采用通讯表决(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由与会监事签字或 事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第八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九条 对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的,监事会应当对其进 行审议,并发表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七十条 对董事会提出关联交易议案的,监事会可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七十一条 对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等提案或 议案的,监事会可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如果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组织监事或有关专 家对拟投资、收购兼并等项目进行调查研究。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及其摘要时,监事会也应召开会 议,审议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及其摘要,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应对其中的“监事会报告” 相关议案形成决议,会议决议与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应到监事人数、实到监事人数(含授权其他监事代行使表决权的监事数)、 缺席监事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议题及主要内容;

    (四)表决方式和结果,参会监事签字并标注赞成、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的监 事可以注明原因。

    第九节 监事会会议纪录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纪录的保管 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 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应当注明受其他监事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记录人以及列席 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参会监事、记录人签字。

    第七十六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记录内 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决议事项及主要内容、参会监事姓名及表决结果、记录 人签字。

    第十节 监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 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监事会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 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董事 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征询是否公告。

    第七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监事会上讨论以及决 议的事项公开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事项,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均应保密。

    第八十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在任 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由监事会指派监事执行或交由公司总裁组织 有关人员具体实施。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监事会指派监事或总裁向监事会报告。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 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意见、 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将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事会召集人

    第一节 监事会召集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召集人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 责。同时了解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业务,掌握法律、税收、 金融、证券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领导工作相 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有关监事的资格的规定。

    第二节 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监事会处理事务;

    (五)《公司章程》、本规则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

    第八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除了忠实行使监事的职权、履行监事的职责之外, 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章程》、本规则和监事会授予监事会召集人的 职权,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八十九条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当指定一名监事 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保障

    第九十条 为提高监事会的效能,监事会的部分工作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处或 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应予以支持。

    第九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处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下列工作:

    (一)向监事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提供审计专业知识意见;

    (二)向监事会提供公司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筹办监事会会议,保管监事会文件、资料;

    (四)接受监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人的指示,办理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的具体工作;

    (五)为监事工作提供专业和事务性帮助。

    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与董事长、总裁举行联席 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公司监事会能够顺 利地行使职权。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确定的形式,保证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经费,包括:

    (一)监事会会议费用、办公费用;

    (二)监事会为履行职责检查公司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

    (三)监事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辅助人员 的合理费用;

    (四)监事以监事身份参与公司活动发生的合理费用;

    (五)监事会的其他费用。

    第九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公正透明的监事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九十七条 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八条 监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比照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监事会提 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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