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 务所,受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股份”)的委托,本 所委派律师出席了燃气股份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 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 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董事会2001年8月28日决议而召集的。 董事会已 于2001年8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海南民生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召开二OO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公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召开时 间定于2001年9月29日上午9时。
    燃气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上述董事会《公告》,燃气股份于2001年9月29 日在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朱德华董事长主持了会 议,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开符合《规范意见》第25条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董事会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一致, 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 , 所持和代表股份为 12237198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41.99%,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因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有二项, 即《关于购买海口市管道燃气 资产的议案》、《关于出资设立海口市燃气管道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经本所律 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上述议案进行 了表决,该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燃气股份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燃气股份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予以公告。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少明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