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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G燃气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PT南洋”重组提出异议的声明
2001-09-25 打印

    我公司与海南亿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南洋航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T南洋”,股票代码:0556)欠款纠纷一案,业经海口市中级 法院作出(1999)海中法经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偿还我 公司人民币14,999,123.42元及赔偿占有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PT南洋对上述款项负 连带消偿责任,目前该案海口市中级法院正在强制执行当中。我公司对此已于 2001 年9月21日发表声明。鉴于PT南洋于2001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称其对我公司的担保行为是“陈涛、陈师的个人行为”, “公司董事局其他 人员均不知情”。这只不过是混淆是非、寻找借口,逃避民事责任的伎俩。 为澄清 真实真相,维护我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维护法律尊严,我公司现再次郑重声明:

    一、陈涛作为PT南洋总裁,在任职期间以公司总裁身份,并用公司公章同我公司 签订合同,其法律后果只能由该公司承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案在诉讼及执行过 程中,PT南洋从未对案件定性提出过异议,况且对该案的审理情况及结果PT南洋和我 公司均曾予以公告(见2000年3月22日、25日《证券时报》),PT南洋称陈涛签订合同 的行为董事局不知情显然是颠倒黑白、不符合事实真相。

    二、我公司对PT南洋享有的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余万元)是经海口市 中级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的必然债权。该案目前一直处于强制执行当中,按法律规定 ,在生效民事判决书未被依法经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任何机 关、单位、个人均无权阻碍法院的强制执行。我公司至今从未收到海口市中级法院 及其它任何部门关于中止执行上述判决的法律文件, 如果有人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 或途径干扰、阻碍本案的执行,我公司将保留通过舆论、监管、行政、 法律等必要 渠道坚决讨回公道的权利。

    三、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 定》(法释(1998)7号)第三条之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构成犯罪的 ,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 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经济合同造成的结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 可见,即使陈涛、陈师个人构成诈骗或PT南洋构成单位诈骗,PT南洋也应承担民事责 任。PT南洋及有关方面借重组之机企图通过刑事干预达到逃避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 是毫无根据的,也是徒劳的。

    四、对PT南洋的错误做法(包括前期我公司多次去函未果、多次电话联系推托、 按公告地址多次上门无人等),我公司本着争取通过协商妥善解决问题的原则, 已保 持了高度克制,做到了仁至义尽。我公司认为,PT南洋在未与全体债权人协商的情况 下,通过所谓“债务重组方案”,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 行为和不法行为。我公司奉劝PT南洋以及重组的有关方面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在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以正确的态度处理与我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不要存有 侥幸、执迷不悟、再生是非,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只能由PT南洋及有关当事者、 参 与者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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