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 定,现就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所持海南民生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股份”)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过户给北京华光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泰公司”)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所作出的(2001) 海中法执字第 2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所持有的燃气股份685.0282万股法人股, 按每股价值人民币3.54元抵债过户给华光泰公司,以清偿所欠华光泰公司2,425 万 元人民币的债务。
    二、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所作出的(2001) 海中法执字第 2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所持有的燃气股份1,271.1865万股法人股, 按每股价值人民币3.54元抵债过户给华光泰公司,以清偿所欠华光泰公司4,390 万 元人民币的债务。该部分法人股总价值超出债务数额的差额110万元, 由华光泰公 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本公司。
    三、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所作出的(2001) 海中法执字第 2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所持有的燃气股份1,043.7853万股法人股, 每股价值人民币3.54元抵债过户给华光泰公司,以清偿所欠华光泰公司3,695 万元 人民币的债务。
    四、本公司与受让方华光泰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五、本次股份过户后,本公司仍持有燃气股份法人股2,425万股, 占燃气股份 总股本的8.32%,为燃气股份第三大股东。
    六、本次股份过户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关联企业及本公司高层管理人 员无买卖燃气股份流通股的行为。
    七、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