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武汉长城实业 总公司、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业 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海中法经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 判 处武汉长城实业总公司偿还我公司人民币14,999,123.42 元及赔偿占有该款期间的 利息损失,南洋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因南洋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1 日立案强制执行(上述情况我公司及南洋公司 均已披露),目前该案尚在强制执行当中。我公司注意到南洋公司第三届十次董事 局审议通过并公告的《宽限期资产重组方案》中未明确其所欠我公司上述巨额债务。 为此,我公司多次派人并致函南洋公司以求落实还款方案,但对方总以各种不正当 理由推托。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郑重声明:
    一、我公司对南洋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余万元)是经海 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必然债权;
    二、南洋公司所欠我公司上述巨额债务依法应与我公司协商落实处理方案,并 在《宽限期资产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南洋公司董事局在未与全体债权人协商的情况下通过《宽限期资产重组方 案》,是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我公司保留依法向南洋公司追究相关责 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