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 定,现就中国华闻事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将所持燃气股份法人股过 户给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的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市经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将 持有的32,021,982股燃气股份法人股过户给受让方,每股价格3.54元, 总价款 113 ,357,816.28元。
    二、本公司与受让方无资产上的关联关系, 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本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三、本次股份过户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燃气股份的股份。
    四、截止本报告之日, 本公司及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未持有燃气股份流通股。 本次股份过户前六个月内,也无买卖燃气股份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五、本次转让有关备查文件如下:
    1、民事调解书及和解协议
    2.其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华闻事业发展总公司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