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于2006 年12 月1日收到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的批复》(市价字[2006]153 号)。经成本审核,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海南省物价部门批准,海口市物价局对海口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批复如下:
    一、民用(包括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同类性质单位)管道天然气价格由2.10 元/立方米调整为2.60 元/立方米。
    对经海口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即低保户管道天然气价格做不调整,仍按2.10 元/立方米的价格执行。
    此次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将居民用户煤气表及调压器复置费计入气价,不再收取居民用户煤气表及调压器复置费。(该费用原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3 元)
    二、非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1、一般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以月用气量分段计价:月用气量在10000 立方米以下(含10000 立方米),价格由2.50 元/立方米调整为3.30 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10001~30000 立方米以下(含30000立方米),价格由2.30 元/立方米调整为3.10 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30001~50000 立方米以下(含50000 立方米),价格由2.20 元/立方米调整为3.00 元/立方米;月用气量在50001 立方米以上,价格由2.00 元/立方米调整为2.80 元/立方米。
    2、大用量用户(原用户为年用气量达300 万立方米以上,新发展的“大用量用户”由经营企业根据用户可预期用气量发展规模和供气开发成本等因素确定)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由1.80 元/立方米调整至2.35 元/立方米,允许经营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0%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执行,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该批复自2006 年12 月1 日起执行。
    本次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管道天然气的经营压力,有利于海口市管道天然气业务的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