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 所,受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股份”)的委托,本所委派 律师出席了燃气股份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 法规 及《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燃气股份董事会2001年3月14日决议而召集的。 董事会已 于2001年3月14日及22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海南民生燃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补 充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通知了各股东 , 召开时间定于 2001年4月13日(星期五)上午九时。
    燃气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上述董事会《公告》,燃气股份于2001年4月13 日在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七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朱德华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规 范意见》第25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 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一致, 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所持和代表股份为12237198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99%,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因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有九项,即:《审议公司2000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公司关于计提四项准备金的 报告》、《审议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审议公司监事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审议公司关于2001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临时提案》。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就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规范意见》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燃气股份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燃气股份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少明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