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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G燃气 项目:公司公告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6-02-18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05 年12 月25 日以专人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06 年2 月16 日上午在海口市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7 楼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5 人,另4 名董事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朱德华、汪方怀、符洪和独立董事尹伯成、瞿强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刘好民因公出国,未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书面委托董事朱德华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王政、侯来旺因与其他工作安排时间冲突,未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书面委托董事汪方怀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储一昀因与其他工作时间冲突,未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尹伯成代为行使表决权;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德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 审议并通过《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 审议并通过《2005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 审议并通过《2005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 审议并通过《200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 审议并通过《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 审议并通过《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5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63,807,365.19 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652,034.19 元,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6,326,017.09 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56,079,281.40 元。

    为了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结合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以前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同意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并滚存到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 审议并通过《关于2005 年度计提八项减值准备的报告》。

    2005 年度计提八项减值准备金增加额为2,144,622.16 元,均为坏帐准备计提增加。本年度末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等无减值,公司未发生委托贷款业务,故均未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计提影响本公司本度年利润2,144,622.16 元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八、 审议并通过《关于2006 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06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审计费用33 万元(不含差旅费),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九、 审议并通过《2006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 审议并通过《2006 年度总裁经营目标管理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决定于2006 年3 月21 日召开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二、五、六、八、十一项议案。会议通知详见同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十一条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安全总监。”拟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安全总监、行政总监。”

    二、第五十八条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登记。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五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拟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暂不修订,待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后再另行修订,《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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