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股份”)的委托,指 派律师就燃气股份授权海南京海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泰公司”)将徽杭 高速公路(安徽段)沿线广告经营权70%权益中的50%转让给黄山市徽杭高速公路建 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徽杭公路公司”)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核了燃气股份提供的以下文件:
    (1)燃气股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京海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徽杭公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燃气股份与京海泰公司签订的《委托广告经营权协议书》。
    (6)京海泰公司与徽杭公路公司签订的《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7)海口齐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海南民生燃气(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徽杭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就燃气股份授权徽杭公路公司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经营行为的目的、价格、评估、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燃气股 份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一、本次交易的主体
    经查验,本次广告经营权的转让人为海南京海泰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琼企 4600001008379) , 受让人为黄山市徽杭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 注册号: 3410001000377),二者皆依法存续,具备合法的交易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徽杭公路公司授权经营管理的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沿线广 告经营权70%权益中的50%,以上广告经营权本次交易时在合法有效期内。
    经查验,徽杭公路公司对上述广告经营权具有合法的处分权,亦未发现妨碍本次 转让的其他障碍。
    三、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及定价根据
    本次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2亿元,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就本次转让对全体股东的公平性、合理性, 燃气股份委托海口齐盛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本次交易的批准程序
    2000年12月26日,燃气股份董事会决定,2001年1月31日召开公司2001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委托京海泰公司转让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 广告经营权 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需经燃气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信息披露
    经查验,就本次交易,燃气股份主要信息披露如下:
    2000年12月21日,燃气股份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将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 沿线广告经营权70%权益委托京海泰公司经营。
    2000年12月24日, 燃气股份公告徽杭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2000年12月25日,燃气股份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2000年12月24日, 京海泰公司 将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沿线广告经营权70%权益中的50%以1.2 亿元人民币的价 格转让给徽杭公路公司。
    以上内容均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未发现燃气股份存在应予披露而未予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主体合法,交易标的明确,交易符合法律、 法规、有关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完成后燃气股份仍符合上市条件。
    
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远平
     20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