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116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取累计投标询价、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
    3.本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上询价发行的方式。投资者务请注意本公告中有关网上申购的申购时间、申购程序、申购价格区间、申购数量与次数限制等具体规定。有关网下发行事宜请参阅2002年10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网上发行由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5.本次发行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10:2的比例优先认购。原股东有效申购总量超过其优先认购权的部分与其他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6.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但行使优先认购权除外。参加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但网上申购与网下获售股份登记不能通过同一席位号进行。
    7.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将于2002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布,敬请投资者留意。
    8.本次发行期间,盐湖钾肥股票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02年10月24日(T-4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时,自申购价格区间公告日2002年10月29日(T-1日)起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2年11月4日(T+3日)上午10:30止停牌。其余时间正常交易,上述安排遇不可抗力顺延。
    9.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的股票具体上市流通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
    10.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1.若原股东持有的盐湖钾肥社会公众股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其优先认股权合并计算。
    12.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公司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02年10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上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视需要在《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在下述网址查询: http://www.cninfo.com.cn 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下列词语在本公告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盐湖钾肥: 指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指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指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01年5月8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增发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机构投资者: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人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指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指成立六个月以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原股东:指股权登记日15:00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其他公众投资者:指除原股东以外参与网上申购的其他在深交所开立了A股股东帐户的境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和法人。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发行公告的规定且报价在申购区间内并等于或高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的申购。
    优先认购权: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原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持有社会公众股股数与享有的优先认购权股数的比例为10:2。原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由参与网上申购的其他公众投资者认购。
    申购日(T日):指2002年10月30日。
    股权登记日(T—2日):指2002年10月28日。
    回拨: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为平衡网上网下的申购需求,对预定的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股份和向原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网上发售股份的比例进行调整。
    元:指人民币元。
    指定时间: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数量:盐湖钾肥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总量不超过3,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拟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本次发行量的40%;向所有上网申购的投资者发售本次发行量的6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根据网下和网上申购的情况,在网上及网下发售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最终结果将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2.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
    3.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
    (1)、询价区间:本次申购价格区间下限为盐湖钾肥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的85%,上限为盐湖钾肥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的98%。
    (2)、发行价格的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对网下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按照一定的认购倍数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所有增发股份按同一价格进行销售。
    4.优先认购权:原股东按照10:2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原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网上供其他公众投资者申购的股份数量内。
    5.机构投资者若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盐湖钾肥社会公众股股份,则其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请同时是原股东的机构投资者认真阅读《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中的有关条款。机构投资者超过其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或网下方式进行,但不得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
    6.回拨原则:根据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在初定的网下配售股票数量和网上发售股票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具体方法如下。
    (1)若网上、网下均超额认购,则主承销商通过启动回拨机制,使网上发售比例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2)若网上超额认购,而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则主承销商将在网下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后,把网下剩余股票回拨至网上发行;
    (3)若网下超额认购,而网上有效申购不足,则主承销商将在网上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后,把网上剩余股票回拨至网下发行;
    (4)若网下和网上有效申购均不足,则主承销商不启动回拨机制,在所有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后,剩余股票由承销团包销。
    7.网下发行的重要日期
    招股意向书及网上、网下发行公告刊登日:2002年10月24日 (T-4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时
    股权登记日:2002年10月28日(T-2日)
    申购价格区间公告日:2002年10月29日(T-1日)停牌一天
    申购日:2002年10月30日(T日)停牌一天
    2002年10月31日(T+1)日至2002年11月1日(T+2)日全天停牌
    发行结果公告日:2002年11月4日(T+3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时
    8.除权安排: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9.上市时间: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的限制。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配售原则和持股期限
    1.配售原则
    最终发行价格和向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最终股票数量确定后,由主承销商向申购价格等于或高于发行价格的机构投资者按比例配售股票,具体处理原则是:
    (1)若机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根据回拨原则确定的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最终股票数量,则所有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剩余股份由承销团包销。
    (2)若机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根据回拨原则确定的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最终股票数量,则按比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配售比例=(确定的最终网下配售股份数/网下机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数)×100%
    各有效订单以相同的比例获得配售。
    某有效订单获配售数量=该有效订单中的总有效申购数量×配售比例
    在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盐湖钾肥股票的机构投资者享有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可通过网上申购的途径优先获得配售。该类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部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共同参加按比例配售。
    (3)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六位。
    (4)网下按比例配售时四舍五入取整至1股。
    2.网下配售结果确定后,若获配的机构投资者放弃认购而出现剩余股份,则该部分股份由承销团包销。
    3.按最终配售数量对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后的累计余股,由承销团包销。
    4.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的股票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的手续。
    
四、申购价格、股数和次数的规定
    1.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对本次发行的价格确定方式、对股票二级市场的走势和对公司成长性的独立判断,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下限价位)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价格申报单位。
    2.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在申购价格区间以内的任意有效价位多次申购,亦可追加申购,但每张申购订单均须标明其在不同价位下的不同申购数量,每个申购价位上的申购数量单独有效。
    3.填写申购表时不得涂改。未按要求填写及签章或填写不清或未按时递交的申购表无效。每张申购表一经申报即不得撤回。
    4.机构投资者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进行。请同时是原股东的机构投资者认真阅读《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中的有关条款。
    5.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总量下限为100,000股,超出部分必须是10,000股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数量上限为3,500万股,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机构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申购本次盐湖钾肥增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结算公司的证券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前(含申购日)通过结算公司的代办处办妥证券帐户的开户手续。
    2.申购
    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申购时间为2002年10月30日(T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机构投资者申购表》(见附件)的各项资料并签章,并于指定时间内按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法连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圳A股股票帐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
    (1)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以每家基金为一个单位)必须在申购日即2002年10月30日 (T日)15:00前(指资金到帐时间,而非汇出时间)将申购定金划至如下收款帐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50%。
    申购定金=∑(申购订单中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下的全部申购数量)×50%。
    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帐户(划款时注明股东名称和“盐湖钾肥增发申购定金”字样)。
    户名: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400002121920003236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围支行
    (2)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定金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3)对于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机构投资者,其缴纳的定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购股款;若定金大于认购股款,则多余部分在T+4日开始返还。
    (4)对于申购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在T+4日通知收款银行于当日将其缴纳的申购资金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5)定金不付利息,所得利息归发行人所有。
    (6) 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的在途时间。
    4.足额缴纳认购股款
    (1)为方便投资者,在本次配售结果确定后,主承销商将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个别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
    (2)2002年11月4日(T+3日),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配售机构投资者获配股数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股款金额。无论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是否收到个别通知,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其送抵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配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缴款。
    (3)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缴纳股款(在划款时注明股东名称和“盐湖钾肥增发认购款”字样),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抵除定金后尚需缴纳的认购股款必须在2002年11月5日(T+4日)下午17:00前(指资金到帐时间,而非汇出时间)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如下收款银行帐户(在划款时注明股东名称和“盐湖钾肥增发认购款”字样):
    户名: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400002121920003236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红围支行
    (4)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 17:00之前补足认购股款,则将被视为违约,其申购将视为无效申购,其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5.验资
    由主承销商会同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日)对申购定金、第五个工作日(T+5日)对补缴认购股款的到帐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六、配售
    2002年11月6日(T+5日),结算公司将按照比例向各机构投资者申购成功的帐户配售股票。机构投资者根据最终发行价格、配售比例和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确认的获准配售股票数量确认认购股数。
    
七、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机构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八、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全景网络(网址:http://www.p5w.net)举办网上路演。在发行期间,必要时投资者将获安排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一对一”的交流。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通知为准。
    
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 行 人: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
    联 系 人:吴文好 加金才
    联系电话:(0979)8448121、8448123
    传 真:(0979)8417445
    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八层
    用于本次发行服务的电话、传真号码和联系人如下:
    联 系 人:徐浪 马王景媛 汤炀 罗杰夫 肖志英 迟德强
    电 话:(0755)82463388转8724、8995、8980、8725、8984、8985
    82462506、82462372、82463962
    传 真:(0755)82462520、82462391、82462466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5:00
    每次传真后,请于发送10分钟后拨打电话查询是否收到。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以下部分可不回传)
    主承销商声明:
    1.申购价格区间请参阅 2002年10月29日(T-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申购价格区间公告。
    2.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3.退款银行帐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帐号一致。
    4.资金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5.可多次申购,亦可追加申购,但每张申购订单均须标明其在不同价位下的不同申购数量;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6.非法人股东帐户申购为无效申购。
    7.填报不完整或资料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8.本表仅代表机构投资者对本次盐湖钾肥增发的单方面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表不作任何有关销售行为的承诺。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此表可复制,但涂改无效。
    11.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2年10月30日 (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圳A股股票帐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及定金付款凭证传真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每次传真后,请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
    工作时间:上午9:00—下午15:00
    联 系 人:徐浪 马王景媛 汤炀 罗杰夫 肖志英 迟德强
    电 话:(0755)82463388转8724、8995、8980、8725、8984、8985
    82462506、82462372、82463962
    传 真:(0755)82462520、82462391、82462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