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要提示
    1.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116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取累计投标询价、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
    3.本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上询价发行的方式。投资者务请注意本公告中有关网上申购的申购时间、申购程序、申购价格区间、申购数量与次数限制等具体规定。有关网下发行事宜请参阅2002年10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次网上发行由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5.本次发行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10:2的比例优先认购。原股东有效申购总量超过其优先认购权的部分与其他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6.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但行使优先认购权除外。参加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但网上申购与网下获售股份登记不能通过同一席位号进行。
    7.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将于2002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布,敬请投资者留意。
    8.本次发行期间,盐湖钾肥股票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02年10月24日(T-4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时,自申购价格区间公告日2002年10月29日(T-1日)起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2年11月4日(T+3日)上午10:30止停牌。其余时间正常交易,上述安排遇不可抗力顺延。
    9.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的股票具体上市流通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
    10.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1.若原股东持有的盐湖钾肥社会公众股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其优先认股权合并计算。
    12.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公司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02年10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上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视需要在《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在下述网址查询: http://www.cninfo.com.cn
    
一、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下列词语在本公告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盐湖钾肥: 指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指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指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2001年 5月 8日召开的 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增发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机构投资者: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人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指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指成立六个月以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原股东:指股权登记日15:00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其他公众投资者:指除原股东以外参与网上申购的其他在结算公司开立了A股股东帐户的境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和法人。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发行公告的规定且报价在申购区间内并等于或高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的申购。
    优先认购权: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原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持有社会众股股数与享有的优先认购权股数的比例为10:2。原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由参与网上申购的其他公众投资者认购。
    申购日(T日):指2002年10月30日。
    股权登记日(T—2日):指2002年10月28日。
    回拨: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为平衡网上网下的申购需求,对预定的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股份和向原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网上发售股份的比例进行调整。
    元:指人民币元。
    指定时间: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数量:盐湖钾肥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总量不超过3,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拟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本次发行量的40%;向所有上网申购的投资者发售本次发行量的60%。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根据网下和网上申购的情况,在网上及网下发售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最终结果将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2.网上发行对象:本次网上发行的对象为原流通股股东、其他公众投资者。
    3.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
    (1)、询价区间:本次申购价格区间下限为盐湖钾肥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5%,上限为盐湖钾肥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8%。
    (2)、发行价格的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对网下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按照一定的认购倍数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所有增发股份按同一价格进行销售。
    4.优先认购权:原股东按照10:2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原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网上供其他公众投资者申购的股份数量内。
    5.回拨原则:根据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在初定的网下配售股票数量和网上发售股票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具体方法如下。
    (1)若网上、网下均超额认购,则主承销商通过启动回拨机制,使网上发售比例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2)若网上超额认购,而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则主承销商将在网下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后,把网下剩余股票回拨至网上发行;
    (3)若网下超额认购,而网上有效申购不足,则主承销商将在网上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后,把网上剩余股票回拨至网下发行;
    (4)若网下和网上有效申购均不足,则主承销商不启动回拨机制,在所有有效申购获得全额配售后,剩余股票由承销团包销。
    6.网上发行的重要日期
    招股意向书及网上、网下发行公告刊登日:2002年10月24日(T-4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时
    股权登记日:2002年10月28日(T-2日)
    申购价格区间公告日:2002年10月29日(T-1日)停牌一天
    申购日:2002年10月30日(T日)停牌一天
    2002年10月31日(T+1日)至2002年11月1日(T+2日)全天停牌
    发行结果公告日:2002年11月4日(T+3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时。
    7.网上发行地区: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8.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简称为“盐湖增发”,申购代码:“070792”。
    9.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的限制。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0.除权安排: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三、网上发行方式
    主承销商利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在网上、网下同时申购日指定时间内,将网上发行部分3,500万股A股股票存入其在深交所开设的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股票唯一“卖方”,原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规定的询价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委托。
    申购结束后,由深交所系统主机按经核实的资金到位情况统计网上申购总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情况、结合本次筹资需要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回拨等事宜。
    上述事项确定后,网上有效申购的股票帐户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根据回拨原则确定的网上最终发行数量时,原股东和其他公众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
    2.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根据回拨原则确定的网上最终发行数量时:
    (1)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
    (2)其他公众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及原股东超过其优先认购权股数的有效申购按共同比例获得配售,配售比例等于[(根据回拨原则确定的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股票数量)/(其他公众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原股东超过其优先认购权股数的有效申购数量)],某账户获得配售数量等于[该账户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
    (3)上述配售过程中出现的不足1股的零股不予配售,累积后由承销团包销。
    
四、网上申购价格和申购股数的规定
    1.本次申购价格区间的下限为盐湖钾肥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5%,上限为盐湖钾肥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8%。
    2.原股东与其他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自动区分原股东与其他公众投资者的申购。申购代码为“070792”,申购简称为“盐湖增发”。
    3.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须在申购价格区间以内(含申购价格下限和申购价格上限)申报认购价格,每0.01元为一申报价格单位。申购价格区间以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深交所电脑系统将自动剔除。
    4、每个股票帐户的申购量下限为1股,上限为35,000,000股,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仅限于股权登记日持有数量乘以优先认购比例(取整,精确到1股)。如原股东申购新股数量超过按照10:2比例计算的优先认购股数的,其超出部分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认购。
    5.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帐户若多次申购,则除首次有效申购外的其他申购无效。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是原股东,其优先认购权部分必须通过网上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不得再作为其他公众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
    7.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购及持有数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每个资金帐户必须按申购的价格和股数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计算公式为[申购资金额=申购股数×申购价格]。
    
五、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申购本次盐湖钾肥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结算公司的证券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02年10月30日(T日)前(含申购日)通过结算公司的代办处办妥证券帐户的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1)凡参加本次网上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02年10月30日(T日)前(含申购日)根据自己的申购价格和申购量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
    (2)尚未开立资金帐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02年10月30日(T日)前(含申购日)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帐户,并根据申购价格和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代理买入股票委托单",委托单上的各项内容,尤其是证券帐户、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必须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确认其资金帐户存款数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股票所需的款项。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持填好的“代理买入股票委托单”及本人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到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在其交易柜台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收到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后,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并查有足够的资金后,即可接受委托买入。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若原流通股股东持有的盐湖钾肥社会公众股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只能在一家营业部(有原流通股份托管或无托管的营业部均可)报价申购,优先认购权按其所拥有的原流通股份合计计算。
    
六、定价及发售
    1.申购确认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02年10月31日(T+1日),由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入结算公司在清算银行开立的申购资金专户。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02年11月1日(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资金一律冻结在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帐户中。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02年11月1日(T+2日),进行核算、验资,由主承销商会同结算公司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帐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交所以申购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确认有效申购资金,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人会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确定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深交所将根据上述结果确认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有效申购及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认购数量。
    2.公布发行结果
    2002年11月4日(T+3日),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时报》上公布发行结果,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原股东优先认购的数量、其他公众投资者的获售情况及有关网下发行结果等。
    3.发售股份
    2002年11月4日(T+3日),深交所主机将向网上申购获得配售的各个帐户发售股票。原股东可根据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在股权登记日所持盐湖钾肥社会公众股数量及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优先配售和发售的股数;其他公众投资者可根据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发售的股数。
    
七、清算与交割
    1.申购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T+1日) ,即2002年10月31日到第三个工作日
    (T+3日) ,即2002年11月4日(共三个工作日),全部申购资金由结算公司冻结,所冻结资金的利息归发行人所有。
    2.2002年11月4日(T+3日)发售股票,结算公司根据网上发行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申购结束后第四个工作日即2002年11月5日(T+4日),对未获发售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获发售部分的申购款;同时将获发售的申购款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到主承销商在结算公司开设的结算备付金帐户。主承销商在收到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股款后,将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款项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4.网上发行部分新股股份登记由结算公司进行股份登记。
    
八、发行费用
    1.本次网上发行不收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2.网上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提取,从募集资金中扣收,由主承销商委托深交所按各参加网上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有效认购量计算,将该笔费用按比例划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九、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全景网络(网址:http://www.p5w.net)举办网上路演。在发行期间,必要时投资者将获安排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一对一”的交流。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通知为准。
    
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 行 人: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
    联系电话:(0979)8448121 8448123
    传 真:(0979)8417445
    联 系 人:吴文好 加金才
    主承销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八层
    联 系 人:徐浪 马王景媛 汤炀 罗杰夫 肖志英 迟德强
    电 话:(0755)82463388转8724、8995、8980
    传 真:(0755)82462520、 82462391、 82462466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