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着公平合理、市场化的原 则,本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关联交易价格议案,并刊登在 2001年3月14日《证券时报》上,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于青海盐湖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版)》的规定,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所签定的《水电供应合 同》构成了关联交易,需向投资者公告。
    二、关联方介绍
    1、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方)
    集团公司是经青海省体改委青体改[1995]第032号文批准,由青海钾肥厂整体改 组为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326万元。集团公司已成为集 盐湖资源研究、开发和加工生产为一体的综合型盐化工企业,经营氯化钾、硫酸钾、 光卤石、水氯镁石、低钠盐等盐化产品,并承担盐湖开发技术研究、 项目设计和盐 田工程建设,盐湖集团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61.512%的股权。注册 地为青海省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安平绥。
    2、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需求方)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青体改(1997)第 035号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7]391号文批准, 由集团公司为 主发起人,联合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等发起人,于1997年8月25 日以募集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7年9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注册资本为 22085万元,注册地为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法定代表人安平绥,主要经营氯化钾的 开发、生产和销售,同时兼营光卤石、低钠光卤石及其它矿产品开发、 加工的股份 制企业。主要股东为:集团公司(持有61.512%的股权),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 持有4.528%的股权)。
    3、调整部分关联交易价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接到第一大股东集团公司书面商榷函, 指出“集团公司与本公司 于1997年3月18日签定的关联交易水电合同中的水价偏低,致使其所属公司青海盐湖 动力有限公司连续四年亏损”并指出:“目前国内工业供水价格平均都在1元/吨以 上,如:格尔木市工业供水价格为1元/吨。而双方现执行的0.40元/吨(不含税价)供 水价格明显偏低。去年国家计委下发关于水价改革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集团公司 要求将本公司供水价调整为1.30元/吨”。经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协商,本公司地处格 尔木市地区,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将工业供水价格调整为0.9元/吨(含税价)。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签署合约各方的法定名称
    供应方: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需求方: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2、合约签署的日期、地点、生效日期
    2001年4月2日在青海省格尔木市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定, 自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
    3、定价政策
    双方参照格尔木市场价格定价。格尔木市工业供水价格为1元/吨。
    4、合约所涉及的金额和相应比例
    本公司2000年水的交易金额(包括损耗)计185余万元。供水价格调整后,2001年 本公司预计将多支付175万元的水费,本次价格调整的比例为100%。
    5、交易的结算方式和准确期限
    每个日历月的前三个工作日按照查抄水表确定的水供应数额向供应方支付水费。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财务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与关联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公平合理、市场化。供 水价格调整后2001本公司成本预计将提高175万元。
    五、本关联交易正式生效的条件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