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1月22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关于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1030号)。《批复》同意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本公司40755万股国家股中的15351万股转让给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有关国家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已刊登于2004年6月18日《证券时报》上)。根据《批复》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此次国家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76755万股。其中,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540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3.10%,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持有1535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根据过户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