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
    2003年10月15日,有关媒体以《银行张冠李戴,法院打“太极拳”西北化工基本账号“悄然”解冻》为题,对公司基本银行帐号被司法冻结及解冻的情况作了简单介绍。文章称,交通银行兰州市分行张冠李戴,混淆了诉讼对象,将并无债务担保责任的西北化工与实际债务人、担保人西北油漆厂一并推上被告席,并申请法院冻结了西北化工的基本银行账号,对西北化工生产经营和市场信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公司对事件的说明
    2003年9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拱星墩分理处告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交通银行兰州市分行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我公司在该行设立的基本银行帐号司法冻结。相关情况公司已在2003年10月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
    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3)兰法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和交通银行兰州市分行的《民事诉状》中称,导致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的基本银行帐号被司法冻结的原因,是由于兰州大利建材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6日、2003年1月17日分别向交通银行兰州市分行申请贷款240万元,由西北油漆厂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兰州大利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为此,交通银行兰州市分行于2003年9月10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状中,交通银行兰州市分行认为“西北油漆厂(变更为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因而将我公司也列为被告,并申请法院冻结了我公司的基本银行帐号。但据公司了解,公司未对上述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003年10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全德电话通知我公司总经理李小文,告知我公司的基本银行帐号已被司法解冻。其后,事实上也已解冻。作为上市的公众公司,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一直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拱星墩分理处索要冻结及解冻的依据及其书面材料,至今仍未获得。对于此事,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