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9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拱星墩分理处告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交通银行兰州市分行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我公司在该行设立的基本银行帐号司法冻结。据公司董事会了解,公司未曾与交通银行兰州市分行发生过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并将调查结果在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由于公司基本银行帐号被司法冻结,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望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