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09870920股,占总股本的58.1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德茂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9张,代表股份109870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9张,代表股份109870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9张,代表股份109870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由于200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16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89万元。故公司决定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9张,代表股份109870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5、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9张,代表股份109870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张,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吴晓琪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并出具了甘经律书字(2003)第006号法律意见书。吴晓琪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