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9日,公司和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药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偿还公司质押担保款3750万元、偿还陇神药业质押担保款250万元,北京华天神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神龙")对此承担担保责任。2005年12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4月11日,德昌公司与兰州市商业银行三金支行签署一份金额为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六个月。公司和陇神药业分别以存款750万元、1250万元对该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
    2003年5月22日,德昌公司归还了其中的1000万元借款。
    2002年3月21日,德昌公司与兰州市商业银行拱星墩支行签署一份金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公司以存款3000万元对该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
    之后,华天神龙向公司及德昌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一份,以其持有的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45%的股权向公司和陇神药业的上述共计4000万元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
    2005年4月20日,由于德昌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兰州市商业银行分别从公司和陇神药业账户内划扣了质押款3750万元、250万元(划款的相关情况刊登在2005年5月11日的《证券时报》上)。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本次提起的3750万元的质押担保诉讼,如果胜诉且能够在收回资产或现金,将会对公司今后的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由于公司已在2004年对上述3750的担保款全额计提了或有损失,如果败诉也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望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原件;
    2、受理通知书原件。
    特此公告。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