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曾在2002年12月与华夏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易安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在2002年12月18日至2003年12月18日期间在华夏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的借款,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近日经公司调查,证实因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30日、2005年7月30日向华夏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偿还借款累计2000万元,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的借款主合同已解除,故公司为此提供的最高额保证责任也已解除。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华夏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对此出具了书面材料。
    上述担保事项在以前年度未曾披露过,为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该笔担保事项未对公司产生任何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