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经律书字(2001)第10号
    致: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化工”)的委托,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西北化工 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仅就与西北化工2000年度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或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审查了西北化工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同时审查了律师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2001年5月1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3、西北化工200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三)本所律师仅在自己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北化工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西北化工200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西北化工2001年5月9日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 式刊载于2001年5月11日《证券时报》上,会议通知发出之后, 董事会未对通知中 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 范意见》及《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为2001年5月25日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西北化工全体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西北化工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 持股数 共计10896.8992万股,占西北化工总股本18900万股的58.1317%。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式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票经3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2名、监事代表1名) 负责 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记录员签字。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0896.89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0896.89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0896.89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1 年度审 计机构的股东大会的案》,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0896.89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5、审议通过了西北化工《200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0896.89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6、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0896.89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7、审议通过了董事任免的议案,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0896.89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冲销住房周转金的议案,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0896.89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9、审议通过了对现有生产装置异地技术改造意向的议案,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0896.8992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 范意见》及《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北化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甘肃经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王森
    20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