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G华神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2-10-1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成都蜀兰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6人,代表股份88,206,4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2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彭旭东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长彭旭东先生所作的《关于授权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并决定授权董事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委员会。

    经投票表决。

    同意 88,206,455 股,占表决票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占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股,占表决票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长彭旭东先生所作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停止对蚕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继续投入、并转让绵阳绿神和川南绿神出资的议案》

    同意停止对蚕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继续投入,将公司所持有的绵阳绿神生态农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1800万出资额以审计的每股净资产0.96元/股为基准,按每股1.00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四川嘉州丝绸有限公司。同意将公司所持有的四川川南绿神生态农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510万出资额以审计的每股净资产0.87元/股为基准,按每股0.90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四川嘉州丝绸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变更6,352.7万元的募集资金投向,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新项目的预案将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同意集团公司控股的四川华神农业新技术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两个绿神公司的出资额也尽快一并转让。

    经投票表决。

    同意 88,206,455 股,占表决票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占表决票总数的0%;弃权0股,占表决票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事务从业资格的张家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2年9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2年10月15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通知的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0月14日在成都蜀兰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旭东先生主持。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6人,所持(代理)股份88206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2%。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关于授权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820645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前述提案获有效通过。

    (2)审议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停止对蚕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继续投入,并转让绵阳绿神和川南绿神出资的预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820645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前述提案获有效通过。

    (四) 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贵公司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之用途,经办律师及本所同意依法公告。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家勇

    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