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收悉深交所《关于对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彭旭东予以公开 谴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在对确认 股东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好亦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间关联性问题,股 东成都君众实业有限公司对四川华神的持股问题未能尽责,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4.1、6.2、2.2.2 条的规定以及《董 事声明与承诺》中的相关承诺。在此本公司对上述批评表示诚恳接受。
    关于2001年配股说明书中误称成都君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四川华神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7.6%的股份,和从1998年以来本公司历次定期报告中对四川华神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好亦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间关联关系予以否认,是基于公司对 相关股份转让协议履行结果的事实的认同,而该履行结果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 其未得到法律的确认。
    根据现有的工商注册材料显示,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好亦特贸 易发展有限公司95%的股份,构成关联关系;从2001年配股说明书刊登时至今有关 工商注册材料显示,成都君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持有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14%的股权。
    对上述工作的失误本公司及董事会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此向广大投资者 表示诚挚的歉意;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 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