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具有证券 律师资格的丁海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贵公司之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1年9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1年10月 20 日召开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1年9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通知的方式和内容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20日在成都蜀兰大酒店如期举行,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旭东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58, 800 ,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92%。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龙云涛、李建华、 万方等三人辞去董事职务, 经表决,同意票为58,800,09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2、审议增补邓惠明为公司董事,经表决,同意票为58,800,09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3、审议增补叶文金为公司董事,经表决,同意票为58,800,09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4、审议增补曾劲松为公司董事,经表决,同意票为58,800,09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5、审议公司与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的议案, 经 表决,同意票为24,000,09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君众实业有限公司 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记入)的100%。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和提案均获有效通过。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和公告审议事项,在名称上虽存在 差异,但在实质内容上并无变更,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之用途,经办律师及本所同意依法公告。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海平
    二OO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