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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G华神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1-09-20 打印

    二OO一年九月十九日,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 成都十二桥路37号新1号华神科技大厦A座6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人, 实际出 席10人。其中 万方、杨继瑞 董事授权 任明非、彭旭东 董事出席本次会议, 龙运涛 董事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会议由董事长彭旭东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报告。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龙运涛、李建华、万方等三人因工作原因提出辞职, 公司董事会予以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董事会工作 的需要,建议增补邓惠明、叶文金、曾劲松三人为公司新董事候选人(三人简历见 附件一)。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 的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二)。该协议为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将根据交易 的实际发生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彭旭东、任明非、王天祥、蒋志勇四人系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均回避对此投票,故实际参加投票的董事为6人。经投票表决:

    赞同 6 人,反对 0 人 ,弃权 0 人。

    以上一、二项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决定召开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会议时间:2001年10月20日上午10:00

    2、 会议地点:成都蜀兰大酒店五楼会议室

    3、 会议议程:

    1 审议增补公司董事的报告;

    2 审议关于公司与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框架协议”的报告

    4、出席会议对象

    1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凡在2001年9月30 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3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及相关媒体记者。

    5、会议登记办法

    出席会议股东请于10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持证券帐户 及本人身份证,受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 或信函方式登记。

    6、其它事项

    1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 联系人:李国兵

    3 联系电话:028-7739541 传真:028-7778104

    4 邮政编码:610075

    5 证券部地址: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新1号华神科技大厦A座6楼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1、邓惠明,男,现年43岁,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 曾任德阳市农行信贷科 长、办公室主任,广西北海奇峰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德阳诚信集团副董事长,四川 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四川奇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叶文金,男,现年36岁,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奇峰、 海南奇峰房地产开 发公司总经理,广西北海奇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重庆国际康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德阳诚信集团常务副董事长,四川奇峰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等职,现 任四川奇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3、曾劲松,男,现年33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曾任内江市轻工物资总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简阳县养马区副区长,内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奇 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法律顾问,四川锦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四川奇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法律顾问。

    附件二:购 销 框 架 协 议

    甲方: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乙方: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附属企业(含控股子公司)在产品销售方面存在经常性且金 额较大的关联交易,为保证此类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经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 合作关系,由乙方将其丝绸产品长期销售给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信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乙方及其附属企业与甲方可以在不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 条件的基础上签定相应的实施合同,若实施合同与本协议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实施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必须是公平合理的以及如同 与第三方的正常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二、协议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年度(即2001、2002、2003年度) 。

    三、购销关系的具体内容:

    1、交易标的:本协议交易标的包括:白厂丝、双宫丝、丕绸。

    2、交易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3、数量:乙方承诺将其产量90%以上的丝绸产品销售给甲方, 甲方承诺对于 乙方提供的丝绸产品全部收购。上述交易行为预计将于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陆 续发生,预计年平均交易总额将超过3000万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4、定价政策:双方的交易价格应按以下原则确定:A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 价格;B行业之可比市场价格(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 即交易的价格以 交易时的同类产品在同等地域的市场价为基础,按质计价,在交易时由双方协商确 定。

    5、质量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及验收标准。

    6、包装要求:出口包装。

    7、供货及付款方式: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 书、产品已入甲方指定仓库清单和商检证书,四证齐备后即向乙方于三个工作日内 付清货款,逾期每日按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

    8、责任与风险划分:以该批货物经甲方验收入库为界。

    9、违约责任:双方应遵守以上条款,若其中一方违约, 则应向对方按违约金 额的10%支付罚金,同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遇有不可抗力者除外。

    乙方向甲方销售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供货地点、运输方式、 包装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项,根据上述原则,依照双方签订的具体实施合同 或定货清单确定。

    四、协议履行中,如一方需要修改或终止,须征得对方同意。

    五、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协议执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履约地 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须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八、其它事项:本协议由乙方与甲方签署,但其效力及于与甲方存在本协议第 三条第一款所列产品销售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附属企业(含控股子公司) 。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乙方二份,甲方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章) 代表: 徐家辉(签字)

    乙方: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代表: 任明非(签字)

    

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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