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具有证券律师 资格的张家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200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1年7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1年9月5 日 召开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1年7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通知的方式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5日在成都蜀兰大酒店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旭东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58,804,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25%。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公司2001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制订公司坏帐核销制度》、 《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记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投资筹建华神生物制药 公司的议案》与《实施2001年度配股及中期利润分配后,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及办理相关变更事宜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58804000股,反对票0股, 弃权 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前述提案均获 通过。
    2.审议了《四川奇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提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经表决, 同意票为15372300股,反对票4343170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代表(或 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6.14%,该提案未获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之用途,经办律师及本所同意依法公告。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家勇
    2001年9月5日